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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近年來國外旅客來台觀光人數大增,餐飲業蓬勃發展,國際觀光旅館餐飲衛生安全攸關我國國際形象,為提升業者食品衛生管理層次,衛生福利部於103年5月9日發布「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相關規定」。強制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應有1廳以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並即將自104年7月1日施行。
食品藥物管理署自99年起,陸續輔導國際觀光旅館之中式餐廳廚房實施HACCP,至103年止已有半數國際觀光旅館自願性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並通過該署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尚未實施之業者應及早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建立並運作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提升食品衛生管理層次,形塑我國餐飲業良好形象,引領我國餐飲業邁向食品安全管理新紀元。
自施行日起,未依規定實施並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業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4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聘請專門職業人員者,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