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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有關市售塑膠類奶瓶之衛生管理,行政院衛生署已訂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塑膠類奶瓶(聚碳酸酯PC、聚苯?樹脂PPSU、聚苯?樹脂PES等材質嬰兒奶瓶),必須符合該衛生標準中材質及溶出試驗之規定,其中塑化劑 DEHP 及 DBP 之限量分別為1.5 ppm 及 0.3 ppm;雙酚A之限量為30 ppb。同時,自今(101)年7月21日起,市售之塑膠類奶瓶應於產品及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購買及使用之參考。業者所生產之產品,如不符衛生標準或產品標示之規定,應依法下架回收,若不配合將處3萬至15萬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強調,業者製造各類食品容器具應控制產品品質符合相關規定;民眾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之特性及正確使用方式,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長時間接觸高溫之食品,使用過後以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維護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