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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化粧品含塑化劑疑慮乙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6-03
  • 更新時間:100-06-03
化粧品係為使用於人體外部之產品,且國際間研究發現,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如DEHP及DBP等)不易經由皮膚吸收,然為加強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仍嚴格管制其使用。目前雖然美、日等國並未禁止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添加於化粧品,但是包括歐盟、東協及中國大陸等地區均將其列為化粧品之禁用成分。我國參考國際間管理規範,並採取嚴格管制標準,業已分別於94年4月21日、95年5月11日及97年10月28日陸續公告,禁止化粧品添加Dibutyl phthalate (DBP)、Benzyl butyl phthalate (BBP)、Bis(2-ethylhexyl) phthalate (又稱Di(2-ethylhexyl) phthalate或DEHP)、Bis(2-methoxyethyl) phthalate (又稱Dimethoxyethyl phthalate或DMEP)、Diisopentylphthalate (DIPP)、Di-n-pentyl phthalate (DnPP)及Di-n-octyl phthalate (DnOP)等7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成分,惟其若屬產品製程中不可避免之自然殘留,目前總殘留限量100 ppm,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鄰苯二甲酸酯類等塑化劑可增加指甲油產品之延展性,或用作彩粧、香水、髮膠、沐浴乳等含香味製劑之「香料固著劑」,以避免所添加之香料快速釋出及維持香味,然依據目前國際間研究結果,該類成分於動物試驗中具有致癌性,並被列為疑似環境荷爾蒙物質。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業已責成各地方衛生局加強抽查市售化粧品,同時呼籲企業經營者,雖然目前國際間管制標準不同,然國內化粧品業者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並善盡保障國人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另外提醒民眾選購化粧品時應檢視其標示是否完整清楚,切勿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產品使用。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之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fda.gov.tw/people_mail.aspx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