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以及統一規範不同來源之幾丁聚糖,於107年10月4日預告訂定「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預告內容包含規定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來源為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Aspergillus niger mycelium)所製取,其中由黑麴菌絲體製取者,其赭麴毒素A (Ochratoxin A)含量應小於1 ppb,並規範使用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詢醫師後,方可使用」及「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之警語字樣,相關規定擬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起實施。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本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屆時如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違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檔案

  1. 1071301902-公告掃描檔-幾丁聚醣
  2. 1071301902-草案逐點說明-幾丁聚糖
  3. 1071301902-草案總說明-幾丁聚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