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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7年12月6日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草案,明訂物流業等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之規模及實施日期等相關規定,強化食品業者資訊之掌握。

本預告修正草案新增物流業之食品業者規模,包括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實施;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另因應財政部於106年3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510號令將「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配合於本修正草案將「營業登記」文字酌修為「稅籍登記」。

衛福部於102年12月3日公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後,已陸續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之法規命令,明訂指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衛福部並於107年7月1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食品業者應依該公告及辦法之規定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屆時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登錄。

為蒐集各界意見,本預告草案評論為期60天,截至108年2月3日止,相關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相關檔案

  1. 公告
  2. 公告2
  3. 修正草案對照表
  4. 修正草案總說明
  5. 廢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