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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今(26)日預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將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以下簡稱GEs)之限量規定,另針對供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食用油及脂肪,加嚴限量管理。本草案將提供60日之評論期,並預計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實施。

       GEs污染物質主要是來自油脂經高溫精煉後所產生,由於GEs經人體消化道分解後,將產生可能具有人體健康危害之縮水甘油/環氧丙醇(Glycidol),我國自民國107年起即已就此等物質之管理進行評估,並於110年7月1日起優先針對嬰幼兒食品,正式實施限制GEs之含量。鑒於食用油脂中GEs之來源,可能於輸入之原料油脂中即含有,考量原料油脂之期貨貿易時程、產業界為油脂二次精煉所需增加之設置或加工製品原料配方調整等需時因應,本修正規定經評估,將提供合理之緩衝期,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凡於市場流通販售之食用油脂,始應符合本次增訂之標準。

       衛福部強調,GEs之污染應自源頭管理防堵,故管制原料端相關污染物質之濃度,即可有效減少後端加工產品之污染風險;衛福部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最新科學研究資訊,滾動修正有關規定,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相關檔案

  1. 【食藥署新聞稿】附件-公告
  2. 【食藥署新聞稿】附件-修正草案對照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五條、第六條
  3. 【食藥署新聞稿】附件-修正總說明-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油脂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