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

       為促進國人之心理健康,加強對精神病人之醫療照護及人權保障,本部自107年起研修精神衛生法,並召開跨單位協調討論會議及公聽會,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3日送立法院審議,並已於111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後續將由總統修正公布,二年之後正式施行。

  本次修正總條文數為91條,相較於現行條文63條,修正條文比率已逾九成,修正重點包含:
一、強化推動心理健康促進;
二、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化社區支持資源;
三、加強疑似病人通報、精進前端預防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四、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
五、強化精神病人權益保障及防止汙名化。本次修正,除與時俱進滾動修正外,同時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確保精神病人人權與兼顧獲得妥善治療及社區服務。另強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及跨網絡合作,以支持精神病人照護及復元。

  本法修正條文預計於總統公布後二年施行,本部將儘速完成相關子法規訂修作業及各項配套措施,包括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分年逐步補實縣市關懷訪視人力;推動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提供醫療外展服務;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發展計畫」及「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以建立完善精神衛生照護網絡,並保障精神病人權益,導正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之歧視與污名,建立精神病人友善支持環境,促使精神病人逐步康復,復歸社區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