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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第七點規定、「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3-04-02
  • 更新時間:11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