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溶劑標準,以使管理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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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3月2日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萃取用溶劑成分移列為加工助劑管理,本次修正第(十五)類溶劑之使用規定,將功能性名稱修正為載體(Carrier),係指易於加工操作或使用等目的,用於溶解、稀釋或分散等物理性作用於營養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未改變或增加其功能特性之成分,草案中保留可供為載體使用之丙二醇及甘油,刪除己烷等5項溶劑之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以使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之管理規定一致。
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