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輸入食品概況與管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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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針對邊境通關查驗不合格的食品,均應依規定辦理退運或銷毀,同時,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逐批查驗最高可至100%抽驗,並同時責令食品業者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藥署自100年起迄今,針對輸入我國食品邊境查驗結果進行分析並製作年報手冊,以瞭解當年度食品與相關產品輸入風險之原因、產品種類和來源國等,藉由年度之統計與調查分析,期能發現未來管理重點以及需調整改善之處,以供建構完善食品輸入管理體系,維護國民飲食健康。如有本出版品需求,歡迎逕向食藥署索取,或至該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TC/publications.aspx;路徑:出版品/圖書 項下)下載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