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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
本部於11月起陸續接獲民眾檢舉臺北市某醫師以醫療效能未經證實之氫氧機治療病人,業立即函請該市政府衛生局,就其使用產品、醫師行為以及醫療廣告等是否違反醫療相關法規,依法查處。
醫師利用執行醫療業務上之機會,為病人進行非屬常規醫療且未經研究實證效果,並宣稱誇大療效以獲取利益,已涉及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應依規定移付懲戒,依同法第25條之1:醫師懲戒之方式包括:警告、命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師證書等規定,最重得廢止醫師證書。
另該醫師於其他縣市設所謂健康館,亦分別由各所在縣市衛生局查處中,其中花蓮縣衛生局業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處5萬元罰鍰。本部表示健康館如有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將依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密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