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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5月18日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下稱標示原則),加強食品用洗潔劑產品標示管理,要求業者揭露產品成分資訊,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市售食品用洗潔劑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27條標示,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並需符合食安法第28條規定,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級」及「無毒」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中外文詞句,不得用於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並非所有成分均為天然或有機者,不得於「品名」、「圖畫」或「記號」宣稱天然或有機之中外文字樣,僅得於其他文字敘述中明確說明天然或有機之成分範圍,並應依標示原則,檢具相關文件備查;且自107年1月1日起,市售食品用洗潔劑產品宣稱其原料為「天然」或「有機」時,即應標示該原料之含量百分比,以提供消費者詳實之產品資訊。

相關公告及QA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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