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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有關媒體報導連鎖藥粧店駐店藥師不在,店員賣藥乙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聲明,藥粧店駐店之藥師或藥劑生(藥事人員)未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且店員非藥事人員身分而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藥事人員可處新台幣3至15萬罰鍰,店員可處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另外,如果查證藥事人員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則可將其移付懲戒,最重可廢止其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
食品藥物管理局將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轄區藥事人員是否親自執業,同時函知藥師、藥劑生公會加強輔導所屬會員自律、自清,並應遵守相關法規,親自於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另外,食品藥物管理局將儘速邀集連鎖藥粧業者及相關團體開會,嚴格督促業者應依法聘請藥事人員且親自執行業務,並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依法處理,如有非法情事將從嚴處辦,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