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按含化學性染髮成分之「染髮劑」係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應向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賣;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為確保安全使用染髮劑並避免可能產生副作用,衛生署對染髮劑使用之成分種類及含量訂有標準,業者應依循此標準製造或輸入產品販售。此外,為強化「染髮劑」管理,以保護消費者,衛生署並於87.2.9公告規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如: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試驗、染髮時應戴手套等等)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染髮劑中常用成分「對-苯二胺(PPD)或對-甲苯二胺(PTD)」,經查歐盟化學品科學委員會於2006年再評估結果列為可使用安全名單,目前尚乏實際臨床報告顯示有致癌之虞,歐、美、日等國家目前尚准許其為染髮劑原料使用,於我國亦有其使用濃度限制,但衛生署仍將會繼續蒐集相關資料作科學評估,如確有科學證據顯示有健康安全之關聯性,將採取進一步管理措施,以維護消費者健康。衛生署對於「染髮劑」管理,一向採取嚴格之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督促地方衛生機關,就轄區販售之化粧品查察外,隨時監測國內販售產品之品質及國外相關安全資訊,進行評估,至目前為止已公告禁止不安全染髮原料計四十多種。

衛生署再次呼籲消費者選購「染髮劑」產品時,應選擇有衛生署許可字號及標示完整之產品,(標示應包括:品名、許可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注意事項、製造廠名稱廠址或進口商名稱地址等事項),並應切實依照產品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以避免副作用發生。(衛生署核准之字號分別為國產品者「衛署粧製字第000000號」;輸入品者「衛署粧輸字第000000號」,於本署網站中可查閱,網址:http://203.65.100.151/DO8180.asp)。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外,同時也歡迎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 drug@doh.gov.tw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檢舉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