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本(13)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之使用限制」,以便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使用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作為食品原料時,應符合公告之規定。
該公告內容包括規範流行鏈球菌發酵物於製造時可使用之流行鏈球菌菌種類型、雞冠萃取物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製造方式與規格,並規定其每日使用量為80毫克以下。
凡經查獲使用食品原料「雞冠萃取物(含透明質酸鈉)」及「流行鏈球菌發酵物(含透明質酸鈉)」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