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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一、綜合所得稅率係採計最近一年的完稅資料認定。例如:108 年申請者,採計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完稅資料(因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尚未完稅)。
二、如綜合所得稅稅率審查未通過而不符補助資格者,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得以下列資料於申復期限前提出申復:

  1. 最近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2. 於30日內無法取得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者,得先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辦理資料建檔,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補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有特殊理由,經核定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3. 舉例來說,108年8月提出申請者,因106年綜合所得稅率達20%,經核定機關審查不符補助資格者,得於申復期限前,以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率核定結果通知書提出申復,核定機關於108年年底取得財稅單位提供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率完稅資料後,比對補助資格,符合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起補助。

三、申請人(兒童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如需查詢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可親至稅務機關(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