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重大事件
少子女化對策(未滿2歲幼兒篇)Q&A
申請人離異取得兒童監護權後再婚,繼父(母)與兒童同戶籍並共同生活,但繼父(母)未收養該名兒童,得否以繼父(母)作為申請人?
建檔日期:
109-01-06
更新時間:
109-01-06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繼父(母)如未收養該名兒童,則與該名兒童無血緣與法律之親子關係,因此,仍應由該名兒童之監護人提出申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