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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一、托嬰中心依法只能收托到兒童滿2歲止,續托兒童到3歲止已提供家長最大的過渡階段彈性作法,且滿2足歲兒童應依規定進入幼兒園,相對幼兒園的環境規劃與師資及設備等更符合該年齡層兒童身心發展與成長之需求,更有助於孩子適齡適性的發展。惟政府考量滿2歲兒童可能無法順利轉銜,故自109年1月1日起開始發放滿2歲幼兒續留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的托育費用補助。
二、教育部於108年5月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已調整為幼兒園若有缺額即可招收就學當月滿2歲生日的幼兒,以符合2歲幼兒家長的托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