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本(15)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增列食品添加物「氮氣」之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預計自112年1月1日施行。草案之預告評論期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
氮氣(Nitrogen)為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日本、紐澳等國際間准許使用於食品加工之成分,允許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等食品添加物用途。
為能明確規範食品用氮氣並與國際規範接軌,本署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所訂氮氣規格標準,並參考Codex、美國、歐盟等針對食品用氮氣所定用途、使用範圍及限量,將食品用氮氣移列至「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限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使用。
未來倘氮氣正式移列為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食品添加物氮氣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登錄、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三級品管等規範,販賣者亦應辦理登錄,保留追溯追蹤等資訊,食品添加物氮氣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安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標示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裁處,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