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份委員會議附帶建議,摘錄如下:
一、系爭「耳鼻喉局部治療-膿或痂皮之取出或抽吸(54019C)」項目,申請人檢附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1月30日健保審字第1020034856號函,並主張:「本人為兒科專科醫師,該公文表示ENT局部處置是以病患就醫別規範各科,而非以專科醫師別限制各科之申請,而本診所依公文把就醫科別以耳鼻喉科申報」等語。
二、查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1條規定所訂定之不予支付指標,其中指標名稱「西醫基層耳鼻喉科門診局部處置申報率」,對於耳鼻喉科與非耳鼻喉申報局部治療之不予支付部分,分別為「申報率超過30%者」及「申報率超過0.4%者」,此處理指標未盡合理,深受詬病,且對科別衡平發展影響至鉅,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曾於97年10月份第2次臨時委員會議、98年4月份委員會議、99年7月份臨時委員會議及101年5月份委員會議,多次建議健保署研修支付閾值及相關規定在案,未見改善。
三、為促進支付標準合理性及科別間支付公平性,建請健保署邀請相關醫學會及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耳鼻喉局部處置依流行病學、醫療專業、治療適應症及健保支付制度等面向,研訂該項耳鼻喉科與非耳鼻喉科支付之合理、公平指標,酌予調整不予支付申報比率,以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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