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施壽全
馬偕紀念醫院總院副院長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是單一保險人制度,至102年6月底為止,與健保署特約的醫療院所共有20,132家,特約率高達96.68%;而各醫療院所與健保署簽立的合約中,已約定有關費用的申報及付款,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此即是說,醫療院所向健保署申報費用後,健保署會進行各項審查,包括程序審查、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及檔案分析,且有初審與複審機制;若醫療院所不服其複審結果,可再向衛生福利部所屬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爭審會)申請爭議審議,而若仍不接受爭議審議的結果,則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都知道,所謂消化性潰瘍,是指胃或十二指腸黏膜出現缺損,起因於胃酸及相關因子破壞了上皮細胞及其下的組織。若胃酸逆流至食道,也會引起發炎或糜爛。而除了消化性潰瘍與逆流性食道炎外,有些病人的上腹不適,極像是消化性潰瘍或逆流性食道炎所引起,但胃鏡檢查卻無一致性結論,有些甚至看起來正常;此類上腹痛或類似消化不良的感覺,無潰瘍變化者,統歸稱為「非潰瘍消化不良」,英文叫做non-ulcer dyspepsia。若是疼痛不適症狀反覆出現,且非僅限於上腹部,相關的檢查也未見到構造性的問題,就稱呼此類症候群為功能性腸胃障礙,一般也簡稱為胃腸機能障礙。
以治療胃酸引起之疾病的藥物來說,依其作用機轉,大致可區分為制酸劑(Antacids)、H2受器拮抗劑(H2 Receptor Antagonists)、氫離子幫浦阻斷劑(Proton Pump Inhibitor,簡稱PPI)、前列腺素E(prostaglandin E)等等。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83條附件六藥品給付規定之7.1.2(3)消化性潰瘍用藥規定為:「消化性潰瘍及逆流性食道炎符合洛杉磯食道炎分級表(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Grade A或Grade B者,欲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其使用期間以四個月為限,申報費用時需檢附四個月內有效之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報告,其針劑限使用於消化道出血不能口服之急性期病人」。法既已明文規範,則用藥違反此規範而遭核刪時,當然就較少有轉圜的餘地。
然而,其他許多消化系統藥物,包括緩瀉劑、收斂劑、消泡劑、消化酵素、乙醯膽鹼拮抗劑、多巴胺拮抗劑等等,若用於處置「胃腸機能障礙」,就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胃腸機能障礙」,其實是一種籠統的概念,一直無法有充分實證可以評估症狀與藥理療效之間的關聯性。因此,由於沒有絕對「標準」的治療模式做為依據,實務上就常有用藥的種類、數量或期程等被核刪的案例。
醫療費用的審核方式,係採書面審查,雖然規範不明,也沒有數據或圖檔作為佐證,但醫師對病人病情的理解與敘述─「病歷紀錄」,便成了判斷是否核付的最主要依據了。
遺憾的是,病歷紀錄不完整,是我國醫療體系普遍存在的現象。台灣醫師大都有超量看診的問題,需在短短幾分鐘內完成問診、檢查病患、開立醫囑,又如何能把病歷寫好?有時即使已花費許多工夫講解說明,卻無暇一一記錄,致使病歷常常無法完整呈現開立處方或診療處置的佐證。
舉例來說,曾有病歷主訴沒有任何記載,即開立五種胃腸藥,遭健保署核刪,又提起爭議審議之案例,其申請爭議的理由固然補充描述病人當時的狀況,但原始病歷紀錄卻未置一詞,實在很難獲取認同。又如,在泛內科門診中,各次專科都可能同時診治其他常見的疾病,如高血壓等,除相關處置外,往往也開立了降血壓藥物,但病歷上若無血壓紀錄,評估(assessment)中也無高血壓診斷,就可能遭到核刪;申報醫師或許會憤憤不平地抱怨,核刪病人之降血壓用藥,難道要置病人於中風或心肌梗塞之危機於不顧嗎?就診療程序來說,健保署並未禁止醫師開立降血壓用藥,只是此部分費用無法在「無依據」之情況下給付;若提起爭議,亦可能因無相關病歷資料足以佐證而遭駁回,提醒醫療院所不妨參考改進。
台灣是個高齡化社會,就醫時抱怨神經、關節與肌筋疼痛的病人很多。根據統計,台灣約有25.6%的門診病患,醫師會處方除了aspirin以外的其他非類固醇類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而使用NSAIDs的病人,則高達71.3%會併用「制酸劑」,目的是希望「保護胃」,以預防NSAIDs引起潰瘍;不過,實證醫學並不支持此種做法,以致制酸劑也常成為核刪的項目。事實上,實證醫學發現,服用NSAIDs時有「保護胃」功能者,僅包括第二型組織胺阻斷劑(H2-blocker)、氫離子幫浦阻斷劑(Proton Pump Inhibitors,PPIs)及高劑量的前列腺素E(prostaglandin E)作用劑misoprostol等。
對於需要使用NSAIDs的病人,若未有胃鏡佐證潰瘍存在,在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希望「保護胃」較妥適的做法,應是處方低風險低劑量之NSAIDs(文獻上對各種NSAIDs的「傷胃」程度,已有明確報告),必要時同時併用H2-blocker。對於有危險因子之病患(如高齡、有心血管疾病、使用高劑量NSAIDs、使用抗血小板藥物等),應評估病人病情及慎選NSAIDs的種類(如以COX-2抑制劑替代一般NSAIDs),以最少花費達最高經濟效益為優先考量;同時也應充分告知病患注意胃腸道警示症狀,若有症狀產生時,應立即停藥並尋求協助與治療。
此外,赴國外工作之緊急就醫,回國申請健保給付,也常有爭議發生。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1、2款規定:「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又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3條所定緊急傷病之認定,基本上還是需有病歷為依據,但有些外國病歷紀錄潦草凌亂、難以辨認,甚至只給予項目費用收據,雖然可以理解出門在外就醫,一切只能遵循當地醫療作業的無奈處境,但少了適當證明,即無法獲得適當的行政救濟。所以,在此需要提醒赴國外工作者,若有緊急狀況就醫,務必盡量取得最完整病歷影本,才能維護權益。當然,在國外就醫可能花費甚鉅,健保資源有限,依法健保不給付的部分,就須仰賴有事業格局的雇主,建立制度來照顧員工了。
參考資料
1. Tramonte SM et al. The treatment of chronic constipation in adults. A systematic review. J Gen Intern Med 1997; 12:15-24.
2. Salvioli B et al. Origin of gas retention and symptoms in patients with bloating. Gastroenterology 2005; 128:574.
3.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2012 Beers Criteria Update Expert Panel,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Updated Beers Criteria for Potentially Inappropriate Medication Use in Older Adults," J Am Geriatr Soc 2012; 60:616-31.
4. DiPalma JR. “Metoclopramide: A Dopamine Receptor Antagonist,” Am Fam Physician 1990; 41:919-24.
5. Tack J et al. Functional gastroduodenal disorders. Gastroenterology 2006; 130:1466.
6. Chin Med J (Taipei) 2002; 65:588-593.
7. Chan FK et al. prevention of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gastrointestinal complications--review and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risk assessment. Aliment Pharmacol Ther 2004; 19: 1051–1061.
8. Laine L et al. Gastric mucosal defense and cytoprotection: bench to bedside. Gastroenterology 2008;135:41–60.
9. Chan FK et al. Clopidogrel versus aspirin and esomeprazole to prevent recurrent ulcer bleeding. N Engl J Med 2005; 352:238-44.
10. Langman et al. Risks of bleeding peptic ulcer associated with individual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Lancet 1994; 343:1075-8.
11. 章振旺、張文熊、林錫泉、王鴻源、朱正心、王蒼恩、林宜宗、施壽全(2009)。非類固醇類消炎藥相關之消化道潰瘍。內科學誌,Vol.20 No.3。
12. 楊治國、謝博生(2006)。從實證醫學觀點探討制酸劑用於上腹痛。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13. 郭佑啟、林水龍(2000)。非類固醇抗炎藥物引發之胃病變。台灣醫學,4卷2期。
14. 全民健康保險法。
15.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16. 全民健康保險署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1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執行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