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份委員會議紀錄附帶建議,摘錄如下:
一、本次審議○○醫院(台北市○○區)申領101年1、2、3、4、5、6月份郭○○等130案各科住院診療費用爭議案件,均因全身麻醉併同申報支氣管鏡檢查(28006C),遭健保署以下列規定予以核刪。
(一) 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十節通則一:「麻醉材料費及藥劑費除96002C、96003C、96023B、96025B及96026B外,餘按麻醉費所定點數之50%計算。」。
(二)健保署90年2月7日健保醫字第90000653號函要旨,麻醉過程中為維持病患呼吸道通暢,不論以何種方式所行之氣管內插管,或協助及確認氣管內插管等相關技術,應屬整體麻醉技術之ㄧ部分,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之麻醉費用內。
二、惟渠等個案,或於全身麻醉時,因氣道解剖異常(如腫瘤、異物或發炎狀態)導致插管困難,或因單肺麻醉,需確定氣管開口(氣管隆凸)之正確位置,麻醉醫師常會用支氣管鏡檢查(28006C)來協助氣管内插管術,以避免因氣管插管不順暢,增加手術之風險。
三、綜上,基於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考量,建請健保署研議增訂協助氣管内插管術之支付項目、適應症及其給付條件,俾供遵循,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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