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麥斯
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教授
【前言】
依據美國腎臟資料登錄系統(USRDS)報告顯示,台灣末期腎臟病發生率與盛行率多年來在全球均名列前茅,而所仰賴的透析醫療總費用,亦為健保門診前十大疾病單一給付金額高的疾病,其所耗用之健保資源甚鉅1。為了減少透析患者不必要的資源耗用,並提升醫療品質,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時,即仿論量計酬方式,逐步將技術費、檢驗費、藥劑費、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特殊藥劑費用(含EPO)及腎性貧血之輸血費等,含括在包裹式的定額支付內。健保制定相關規定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以下稱審查注意事項):「尿毒症相關治療(包括簡單感冒藥)及檢查應包括於血液透析費用內。」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相關函釋亦規範:「透析患者常用之藥品暨相關常規檢查,均已包含於血液透析費用內,不得申報門診其他費用,但慢性用藥費用則除外等…」,使血液透析治療的效益在健保資源有限之情形下,能夠達到最大化,並促進健保、醫療服務提供者及透析腎友共創三贏之局面。
惟實務上,仍有許多不符前開規定遭健保署核刪,而向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爭審會)申請爭議審議者,以下就常見案例進行分析與討論。
【案例分析及討論】
案例一
一、 為血液透析患者,因進行血液透析當天,有其他感冒病症,並不是尿毒症或腎臟相關疾病,所以另外再掛同一血液透析醫師內科門診,而看診醫師所提供的診療與藥物,都不是尿毒症相關的治療,因此申報了診察費與藥費。健保署抽審後,以「感冒費用含於透析費用中」之理由,核刪該次門診全部費用。
二、 本案病人在血液透析日同一時段另行至同一血液透析醫師門診就診,且該病人之病情非突發、亦非不可預期之變化,僅處方感冒用藥,應屬透析醫師診察後可處理之範疇,為減少病人不必要的奔波就診,依據前開審查注意事項的規定,健保署的核刪合理,故「駁回」申請審議。
案例二
一、 為末期腎臟病併有其他慢性疾病患者,於進行血液透析當天,為診治其他慢性疾病,所以另外再掛內科門診,看診醫師同時提供了診察與檢查服務,並處方慢性疾病及便祕等長期用藥,申報與此慢性疾病相關之診察、檢查與藥費。健保署抽審後,以「軟便藥包含於透析費用中」之理由,核刪28天份的便祕用藥,其餘費用則同意給付。
二、 本案雖係處方慢性便祕藥品28日,但便祕藥品為血液透析患者常備用藥,非特定慢性疾病藥物,依據前開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84年8月10日健保醫字第84012705號函釋,健保署的核刪合理,故「駁回」申請審議。
【結語】
鑑於去(104)年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透析病人數已逾8萬人,門診透析總額約342億,已相較前年成長3.7%2。隨著血液透析病人高齡化,新接受長期透析治療病人平均年齡已達65.7歲,且逐年上升中。可預見未來,透析病人併同其他慢性疾病就醫者,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將更為普遍。而透析病人,需使用何種藥品?固屬臨床專業範疇,惟透析費用既係包裹式的定額支付,則其相關醫療費用申報、核付及審查,均須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函釋等規定辦理,以減少不必要爭議。此外,隨著醫療科技日新月異下,如何提升醫療服務提供者及透析腎友運用健保資源效益,以符合全民期待,仍需健保、醫療服務提供者及民眾一起努力。
參考文獻
1. 許志成等編(2015),「2014年台灣腎病年報」,國家衛生研究院。
2.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2016),「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參考指標要覽─105年版」。
相關規定
一、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一部、壹、二、(二)5.(1)及第二部、貳、二、(五)1.:「血液透析應注意開始洗腎之時機,透析次數,EPO之使用與用量。其尿毒症相關治療(包括簡單感冒藥)及檢查應包括於血液透析費用內。」
二、 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84年8月10日健保醫字第84012705號函要旨:血液透析費用乃按次支給之定額給付方式,其所定點數內含技術費、檢驗費、藥劑費、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及特殊藥劑等費用,故透析患者常用之藥品:如降血壓藥物、心臟病藥物、保肝片、維他命、胃腸藥及緩解症狀之常用藥品,簡單感冒藥暨相關常規檢查(生化、血、尿、糞便、心電圖)等,均已包含於血液透析費用內,至於與尿毒症治療無關之藥品、處置及緊急輸血、EPO之費用得另外申報。
三、 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97年8月25日健保醫字第0970002488號函要旨:血液透析之支付標準係採包裹式定額支付方式,並載明內含技術費、檢驗費、藥劑費、一般材料費、特殊材料費、特殊藥劑費用(含EPO)及腎性貧血之輸血費在內,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中亦規定:「其尿毒症相關治療(包括簡單感冒藥)及檢查應包括於血液透析費用內」;故血液透析病患因尿毒症相關治療之相關藥費,應屬該次血液透析治療之內含費用,透析病患需使用何種藥品,屬臨床專業範疇,仍宜由專業判斷及遵循臨床治療指引。
四、 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9月7日健保中字第1014083114A號函要旨:血液透析支付點數包括簡單感冒藥,不含慢性用藥,爰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格式之案件分類05(洗腎)項下,不得申報慢性病用藥事項。又同一醫師同次醫療服務中,提供保險對象血液透析及開立慢性病用藥之醫療服務者,血液透析與慢性病用藥之醫療服務費用應拆2筆申報,茲血液透析屬定額支付項目,故均不得申報門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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