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月份臨時委員會議附帶建議,摘錄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經查健保署業已配合二代健保資訊透明政策要求,依前開規定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公告違規情節重大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等資訊,且一併公布違規處分類型,並分析統計資料,揭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虛浮報健保醫療費用之相關資訊。
二、惟邇來本會審理健保爭議案件時,屢屢發現保險對象出借健保卡供他人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健保門、住診服務或本身無該特定疾病而利用他人之檢查(驗)結果達到健保給付特定藥劑等濫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對象該等不法行為,已嚴重侵蝕有限之健保資源,對公益的損害不下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虛浮報醫療費用。
三、爰建議健保署就保險對象詐領健保給付之違規案件,除依前開規定處以罰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研議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範要求下,適時揭露違法行為類型及次數等相關資訊,俾供各界瞭解檢視並重視此議題,同時教育保險對象避免觸法。
經健保署回復辦理情形,略為:
一、查保險對象之違規類型,較常見者為「冒用健保卡」,目前有3案函送司法機關調查審理中;另有「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計2件,地檢署及法院分別處以緩起訴及緩刑。
二、對於不當使用健保資源之保險對象,該署將適時就此違規態樣於健保說明會宣導或刊登於全民健康保險雙月刊,以教育保險對象避免以身試法,共同珍惜有限之健保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