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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品名標示管理規範,爰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管理方向,邀集國內專家、業者研議,並預告訂定「奶油、乳脂與人造奶油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該草案規定,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其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倘油脂含量60%以上未達80%,應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達60%,應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35%之相關產品,其品名得標示「脂肪抹醬」或標示與其產品本質、用法及用途具關聯性文字。上述「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本規定預計自106年1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等相關製品,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倘內容物所含乳脂肪、食用油脂不足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本次預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5年5月10日止,預告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