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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0條第4項規定,衛生福利部於104年6月10日公告「103年12月12日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未單獨設立者,應於105年6月10日前完成辦理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近幾次食安事件均源於非食品級原料流入並混充於食品中,目前國內部分廠商同時具有食品廠與飼料廠等工廠登記,致國內外非食用原料、添加物混充流入食品供應鏈,管理不易,爰食安法於103年12月10日公布實施第10條第3項,要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從事化工原料或飼料等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與非該廠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及處理。惟考量已設立之食品工廠,需要時間實施「分廠分照」制度,爰於食安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給予業者一定期限緩衝,以利業者因應。另經濟部亦將配合此政策,持續輔導業者儘速完成分廠分照,以符合相關規定。
自105年6月11日起,只要食品工廠未分廠分照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食安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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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