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股份有限公司68項豬油油品預防性下架,相關業者應於10月10日18時前向轄區衛生局自主通報,並於10月12日午夜前辦理自主下架作業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以前揭68項油品為原料及其製造食品之廠商,應於10月10日18時前向轄區衛生局自主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於10月12日午夜前辦理自主下架作業,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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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