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重申:藥局如違法販售處方藥,依藥事法規定處辦
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倘藥局未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販售處方藥,經查證屬實,將依據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食品藥物管理局針對藥局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之違規行為,除重申依法稽查處辦外,並已列入101年對衛生局的重點稽查考核項目,今年預計查核10,000家次。
醫藥分業的精神,在保障民眾「知所用藥」及「自由選擇調劑處所」的用藥權益,透過藥師專業及藥局服務品質的提升,使民眾獲得更大的醫療助益。為落實該項政策,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執行藥局評估考核及品質提升計畫,訂有評估項目,包括不得違規販售處方藥、提供用藥適當性評估服務、提供用藥諮詢服務等,加強藥局稽核考評;同時,今(101)年辦理提升社區藥局藥事服務專業與品質相關計畫,將推動與輔導社區藥局對於調劑處方藥時遵守雙重確認作業流程,加強宣導正確用藥觀念。
食品藥物管理局同時亦請民眾協助監督,共同檢舉非法,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285-000,藉由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機制,讓不良藥局淘汰。
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提醒民眾,處方藥須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立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藥師調劑,切勿自行購買,以免受傷害又無法適用藥害救濟制度。並再次呼籲藥局不得無處方擅自販售處方藥品,若經查獲依法處分外,如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另應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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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