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發布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係衛生主管機關許可醫療機構設立開業之標準,自76年9月16日發布,歷經85年5月22日、87年2月4日、92年5月14日、101年1月20日等數次修正。基於強化醫療品質,提升醫事人力及因應實際需要,於99年成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研修工作小組,邀集專家學者、醫療機構代表、醫事人員代表、社會公正人士,自99年8月3日至 100年1月20日共召開5次會議,完成醫療機構設施、設備部分之修正;另對於醫事人力之配置,並於99年12月至100年1月舉辦之醫事人力需求推估論壇中,與各醫事相關團體密集討論,研議人力標準方案,並依其各職類醫事人力配置之建議,自100年3月28日至8月10日共召開8次醫療機構人力標準會議,完成有關醫事人員配置之修訂。
有關設施、設備部分之修正,包含修正5類「病房」標準,如急性一般病房其中明確要求各項設備、加護病房要求ICU總數20床以上應設負壓隔離病室,並增加多項設備要求、燒傷病房要求水療室入口防塵地毯,並增列13項設備、嬰兒病房、嬰兒室明訂適當間距及感染措施;另新增9類 「病房」標準,包括慢性一般病房、精神急性一般病房、精神慢性一般病房、燒傷加護病房、亞急性呼吸照護病房(RCC)、慢性呼吸照護病房(RCW)、隔離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安寧病房的標準;有關醫事人員配置之修訂(如附件),包含調升護產人員﹙33%﹚、藥事人員﹙25%﹚、醫事檢驗人員﹙100%﹚、醫事放射人員﹙26%﹚及營養師﹙特殊病房人力﹚等5類醫事人員配置,及新增11類人員(呼吸治療師、心理師、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病歷管理人員、醫務管理人員及感染管制人員)之配置。另為達到實質提升人力之效果,將以實際登記床數計算人力配置;未來則責成地方衛生局加強實地查核,以改善醫療機構內的工作條件,進而增進醫療品質,加強病人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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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