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持續監測市售食品營養標示
衛生署於90年9月10日公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以漸進推動方式,自91年9月1日起依產品類別逐年強制實施。自97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市售商業完整包裝之食品,應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等七項之營養成分及含量。
為瞭解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正確性,以確保消費者權利,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每年均針對市售包裝食品進行營養標示查核及檢測,對不符合規定之產品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改善及懲處。該局將持續進行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監測與輔導,同時亦與縣市衛生局持續向食品業者說明標示相關法規,要求食品業者應提供正確之營養標示,並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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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