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不得擅自收取急診或提前看診費
一、為了避免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差距過大,影響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署曾經於99年6月21日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門診為新臺幣0-150元、急診為新臺幣0-300元。並且多次申明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如:收取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之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均屬擅立名目收費。違者,將以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規定予以重罰。
二、醫療業務行為,非屬商業行為,不應使用「以價制量」方式,限制相關民眾就醫權益,而應改以設定合理門診量之方式,限制其每診之掛號人數,提供民眾適當醫療服務。
三、衛生署籲請民眾,如有就醫需求,可至該署網站(http://gis.doh.gov.tw/index.asp?search=2)醫療資訊系統內之「醫事人員執業資料及醫療機構開業登記資料」項下,查詢醫師專長、科別、執業及評鑑資料…等相關訊息,以利就醫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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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