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局聲明各類健康體檢,均不得強迫作愛滋病毒檢驗項目
一、雇主、學校等辦理體檢時,不得強迫員工或學生等對象,加作愛滋病毒檢查,亦不得要求其提出愛滋病毒檢驗報告。
二、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檢驗時,應提供諮詢及取得受檢對象同意。
三、醫事機構及人員製發報告時,檢驗結果不論為陰性或陽性,只能通知受檢對象,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雇主或學校等人員。
四、醫事人員及健康檢查機構若未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5條規定,未經受檢對象同意及諮詢過程就抽血檢查愛滋涉及觸法情事,將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依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13條規定:「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訂之項目為限。」,如違反該項規定未改善者,得依第20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指定。而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及第12條之規定,一般作業或特別危害作業皆未規定需檢查愛滋病毒抗體。
六、該局將要求各地方政府檢視各醫院體檢執行同意及諮詢程序落實度、報告製發流程。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