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器官誤植事件,專案調查小組決議,從速調查、從重處罰,並對醫院改善措施展開不預警之查核,以確保病人之醫療安全
一、 基於台大、成大兩家醫院誤將愛滋病毒(HIV)感染者之器官用於移植,事證已經相當明確,請台北市及台南市政府衛生局立即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規定,對該兩家醫院處以最高罰鍰(額度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而且日後一旦確定受捐贈者已經遭受感染,並應主動移送司法檢察機關,依同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亦將依「醫療法」第108條規定,另處醫院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更將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二、 另為兼顧等待接受器官移植者之權益,確保移植病人安全,專案調查小組將於近日採不預警方式,分別前往兩家醫院,針對相關作業檢討改善情形進行實地查核。
三、 醫策會亦將於最近兩週之內,依照醫院評鑑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對該兩家醫院進行即時追蹤輔導訪查,藉以確保各該醫院醫療照護品質。
四、 另衛生署亦已責成兩家醫院,儘速擬訂本案受害病人後續照護計畫送署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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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