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回應說明今(8月25日)報載「藥師出書 揭診所、藥局A錢術」
(一)對於醫師開原廠藥A,藥局藥師給同成分便宜學名藥B乙節,依規定醫師開立處方箋如未註明「不可替代」,則藥師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之其他廠牌藥品替代;申請健保給付時,必須以實際給予的藥品品項申報費用。健保局歷年啟動達五次專案查核,目前並列為經常性查核,已鮮少發現類此以A藥申報B藥情形,院所若經查獲除依合約處分外並函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有關診所由藥師分裝藥水或軟膏,未違反現行規定。健保局為提高兒童用藥品質,鼓勵醫院診所提供幼兒(12歲以下)服用原瓶包裝口服液劑,已於97年9月1日提高處方原瓶包裝口服液劑之日劑藥費,較原每日支給25元多出6~16元。另如兒童病情特殊,須處方較貴之用藥,得以專案核實申報費用,院所申請健保給付時,院所必須申報實際調劑之藥品品項,若屬分裝者也要申報分裝量。
(三)為簡化診所申報繁複情況,讓醫師可以花更多時間替病人看診,健保給付診所藥費的方式,除了逐項申報方式外,亦可論日計酬,每日藥費已從35元逐步降為22元,有關以簡表申報,給付規定明確要求診所及藥局於藥袋或處方明細詳細標示藥品商品名及成分名及核實申報健保藥品品項資料,以提升用藥品質安全。
(四)至於所謂藥局用「奈米鈣」、「水解蛋白」等名詞唬弄消費者購買乙節,該類物品全民健保並不給付;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亦不定期查察,如經發現違反藥事規定或健康食品管理規定,自會依照規定予以處分。
健保局藉此再次說明給藥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使保險對象明白就醫權益,並與醫院、診所或保險藥局維持互信互重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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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