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大眾捷運車廂內吸菸,最高裁處1萬元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不得於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吸菸,違者,可處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大眾捷運法」第50條亦規定,於大眾捷運系統禁菸區內吸菸;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可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因此,違反「菸害防制法」及「大眾捷運法」於捷運系統內吸菸,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裁處2千元至1萬元罰款。
依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因此,於捷運上吸菸,會同時違反「菸害防制法」及「大眾捷運法」之規定,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裁罰之。本案經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表示,該局業與交通局聯繫並達成共識,若發現有民眾於高雄捷運上違法吸菸,將由交通局告發後,移請衛生主管機關依菸害防制法裁處。
國民健康局呼籲,請吸菸者不要以身試法,在禁菸場所吸菸,將會依菸害防制法處置,最高可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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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