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嚴正譴責,不容暴力進入醫療機構,影響醫療安全
依據醫療法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違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另查於醫院評鑑基準中訂有條文,要求醫院應訂定安全管理作業規範,以提供員工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1)有專責人員或單位負責醫院安全管理業務,並訂有醫院安全管理作業規範。(2)於工作場所、宿舍、值班人員休息場所等處,評估適當位置,設有保全監測設備、巡邏、警民連線或其他安全設施,以保障人身與財物安全。( 3)對醫院安全管理相關異常事件,進行檢討,並視需要改善。
對於近來發生醫院病人或家屬暴力事件,衛生署已立即函請全國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輔導轄區醫療機構確實配合上開醫療法及醫院評鑑基準之規定,訂定安全管理作業規範,提供員工安全之工作環境,並將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者,依醫療法第24條辦理。
衛生署另呼籲,民眾若對醫療機構或醫師之醫療過程有所疑義,應保持理性溝通,得依規定向醫療機構所在地之衛生局申請調處。若調處不成立或不願申請調處時,亦可逕向司法或檢察機關訴請審理。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如接受司法檢查機關委託鑑定時,當依法提出公正專業之鑑定意見,送請司法檢察機關參考。唯有良好的醫病關係,才得以建構優質之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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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