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醫院評鑑
為建立以病人為中心、安全且優質之中醫醫療服務體制,選擇中醫師訓練醫院,並為中醫部門納入教學醫院評鑑對象奠定基礎,本署特依據醫療法第28條規定,委任所屬中醫藥委員會於本(100)年辦理中醫醫院及醫院附設中醫部門之評鑑工作,以資健全中醫醫療機構發展,推動中西醫學整合及促進中醫現代化。
為執行本項評鑑作業,該會前已遴聘45位具有中醫醫療、中藥藥事、中醫護理及醫療管理等4個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中醫醫院評鑑作業規章研修小組」,展開研修作業。該小組經參考95年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基準及99年新制醫院評鑑基準,並考量中醫醫療服務特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功能等情形,檢討評鑑作業程序、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等規章,業於99年10月8日完成公告程序(作業時程,詳如附件一),供申請醫院遵循。
前開作業程序包括評鑑目的、辦理單位、評鑑委員、申請資格、申請類別、評鑑內容、申請表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實地評鑑日期、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評鑑結果等12部分。評鑑基準分為「中醫醫院評鑑基準」及「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基準」兩類,以病人安全、病人權益、醫學倫理、醫療品質等項目作為評量之重點;評鑑內容包括醫院經營策略及社區功能、醫院經營管理、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中醫醫療體制及各部門運作、中醫醫療作業、中醫護理照護、就醫環境及服務、人力素質及品質促進等8部分(評鑑基準,詳如附件二)。
有關評鑑委員部分,本署已依據評鑑委員遴聘作業原則,並審酌中醫之醫療服務現況,聘請52位中醫醫療、中藥藥事、中醫護理、醫療管理等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辦理委員訓練,建立評量共識,將於本年3月至5月間,赴45家申請醫院進行實地評鑑,評定合格醫院。
評鑑結果,將作為本署選擇開業中醫師訓練醫院之依據,並作為附設中醫部門醫院申請中醫教學醫院評鑑之門檻;另外,亦將提供本署中醫藥委員會補助或委辦相關計畫,考選部、教育部選擇中醫師特考錄取人員臨床診療訓練醫院、中醫學系學生實習場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鼓勵提昇中醫醫療品質方案之參考。
深信本次中醫醫院評鑑,對提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及提供民眾中醫就醫安全環境,將有莫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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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