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有關報載國外網站(Coriell Institute for Medical Research)兜售原住民生物檢體一事
經查該網站係設立於美國之非營利機構,為世界知名之大型生物基因庫,提供研究者申請相關生物檢體進行人類基因、細胞之研究,申請使用生物檢體或基因檢體者,須檢具研究機構同意證明,填具研究計畫說明書(包括未來可能使用於不同研究時,必須重新填送研究計畫說明書),並簽署遵守美國衛生部有關受試者保護相關法規及該機構相關規範(含研究使用限制、禁止廣告使用及禁止轉移等)。該機構與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具有長期合作關係,並非媒體所稱之商業販售性質。
次查該機構係於民國81-82年間取得我國原住民檢體,因當時我國基因分析科技尚在發展階段,國內某學者於進行酒癮患者遺傳學研究時之技術需要,至美國耶魯大學進修,因接受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部分經費支助,依其慣例捐贈部分已經去連結、去辨識之細胞及DNA至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簽約之生物基因資料庫即Coriell Institute,供其他研究者驗證及相關學術研究。
衛生署重申,所有因研究目的取得之人類生物檢體,除應依100年1月26日公告之「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保存於合法之生物資料庫外,均僅可於告知範圍內使用並應於研究完成後予以銷毀。另,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生物資料庫中之所有生物檢體均不得輸出境外,違者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衛生署將於近日內發函全國醫療單位,使用人類生物檢體進行研究時,應遵守「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及「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並在確保參與研究者權益之基礎上,持續推動提升我國生物科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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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