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法為長照服務及長照保險奠基,並為未來長照品質把關
長照服務法制定之主要目的在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發展,確保服務品質,為銜接長期照護保險開辦之基石,就如同醫療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一樣,在開辦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前,透過醫療法將醫療服務體系建置完全,以確保民眾可以獲得有品質、普及式的醫療服務。
基於每項法案的制定有其特定之目的,故對於現行以個人權益保障之身心障礙者權保障法或是以社會福利為主之老人福利法,其法規仍然存在,並不會因長照服務法而有所影響。
有論者認為現有法規並未能解決機構「品質及收費問題」,並質疑目前評鑑有所缺失。目前討論中的「長照服務法」所以將長照機構及人員列入管理即為使相關機構的品質得以規範。且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致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更需藉由長照服務法使長照機構與人員有一致的規範可供依循,並透過一致的評鑑制度讓長照服務更有品質;未來只要是長照機構,無論規模大小,公立或私立,位處何地,都須接受評鑑以服務確保品質。收費項目及標準亦明定由地方政府核定,以避免機構浮濫收費之情形。許多論者期待在長照服務法中看到幾付項目及內容,這是對法規的不瞭解;有關給付項目、服務內容及收費若干等之規範係屬長照保險法之範疇,而非長照服務法之內容。
亦有所謂台灣今年70萬失能人口,僅佔全國人口3%,不應開辦長照保險,應以社福經費為之。持此論點者完全忽視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再15年即將由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的高齡化社會進入老年人口超過20%的超高齡社會;該論述也忽視了我國平均餘命增加及少子化的事實。這些現象將使失能人口及長照需要快速增加,並成為未來年輕人難以承受之重,而所需龐大財源絕非現行社福經費所能夠承擔,也只有經由稅收及保險兩種途徑可以解決,長照保險即是政府在規劃相關政策時必須有的前瞻性規劃。
長期照護為國人迫切之需要,在國內已有相當共識。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以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及第三階段長期照護保險的開辦。在發展過程中,行政院衛生署均將在每個過程不斷檢視並予適時調整,以使長期照護制度更符合民眾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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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