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醫院為非癌症病人長期施打嗎啡止痛」報導
有關該院未依規定向食品藥物管理局列報長期使用麻醉藥品之非癌症病人,依醫療法第5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可裁處5萬至25萬元罰鍰;另有關該院醫師為病人長期施打嗎啡是否適當,將提食品藥物管理局「醫療使用管制藥品審核會」審議,審議結果如屬醫療使用不當,可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裁處6萬至3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可停止處方管制藥品半年至2年、撤銷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移付懲戒。
食品藥物管理局為確保非癌症疼痛病人得到妥適治療,防止醫源性成癮,已訂定「麻醉藥品臨床使用規範」、「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等,提供臨床醫師遵循參考,非癌症病人如有長期使用麻醉藥品之必要(連續使用超過14日,或間歇使用3個月累計超過28日),診治醫院不僅須具備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資格,主治醫師亦須會診疼痛、精神及相關科別,並提院內「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評估審查同意,並向食品藥物管理局列報,經食品藥物管理局「醫療使用管制藥品審核會」審議同意,該病人方得長期使用麻醉藥品。
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民眾如有疼痛問題,切勿至急診要求施打麻醉藥品,應選擇所患病症相關科別或疼痛門診,固定一處由專科醫師治療,以有效控制疼痛,澈底擺脫疼痛的困擾。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