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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於本(12)月3日及6日經立法院黨團協商後,許多立法委員認為現階段推動二代健保,雖能大幅度改善保險費負擔之公平性,但仍須務實地考量因採家戶總所得,並架構於綜合所得稅之基礎上,將有扣繳及結算程序繁複、行政成本龐大、結算時點延宕、家戶狀況變動頻繁、財源較不穩定等執行上應審酌之處,爰經採納委員們之建議,提供二代健保再修正案,供立法院協商之參考。
二、 依據共識,前揭二代健保再修正案,將維持二代健保擴大費基、提升公平性之精神,在保費計收部分,除維持現有財源基礎及保險費計收方式外,並將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計算保險對象保險費之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並以就源扣繳及免除事後結算方式簡化收繳流程,避免發生於跨年度後尚須向民眾追繳保險費之情形。
三、 另對於雇主(投保單位),亦將針對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如此不但可達到平衡雇主負擔整體保險經費比例之目的,亦可以讓過去採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公平合理的負擔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
四、 此外,修正草案保留了大多數已經獲致黨團協商共識之條文,包括:未來將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合一為全民健康保險會(簡稱健保會),建構收支連動機制;對於健保會等全民健保重要會議之相關會議資訊、醫事服務機構之病床資訊、財務資訊、品質資訊及違規情形,充分落實透明、公開;納入論人計酬之支付方式,為民眾購買健康;強化弱勢民眾之權益保障措施,主動協助經濟困難者,且僅針對有能力但拒不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暫行拒絕給付;矯正機關收容人納保等。
五、 根據修正草案,原先以經常性薪資所得為主之保險費基將可合理擴大,並可適度調降現行5.17%之保險費率,減輕無高額獎金、股利所得、租金收入、利息所得等其他所得保險對象之負擔;流程上大幅簡化,避免民眾困擾,亦減輕部分行政負擔;未來,隨著稅制改革,全民健保之保險費計收,仍將賡續朝向更公平之方向改革。另除了在修正草案中納入改善全民健保資源不當耗用之相關條文,更將不斷地強化各項已採行之節制醫療支出措施、提高保險醫療服務之品質,達成全民健保保障民眾健康之積極目標。
六、 另附「合理控制健保費用成長,節制措施亦具成效」之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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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