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有效期限之展延,係依據衛生署公告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克流感膠囊」之架儲期可達七年,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依據廠商所提供該品已達七年之安定性試驗報告,顯示至七年仍然合格有效,並兼顧善用防疫藥品,故於98年2月19日同意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儲備之屆期克流感膠囊效期展延至七年。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藥品效期展期是常見的情形,不管是新藥或學名藥,只要有科學數據資料證實於效期合格有效,依法即可核准展期。 克流感膠囊於各先進國家亦均已核准七年之有效期間,如美國於2007年12月3日核准其效期展延至七年;歐盟則於2009年5月7日核准,並同時建議如持有已屆標示效期之克流感膠囊,因其效期仍可再延長二年,故勿予丟棄,仍可使用;澳洲亦於2009年5月1日核准效期展延至七年。 准予展延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因應大流行儲備用藥—克流感膠囊效期為七年,與國際間對於克流感膠囊效期之核准情形一致,且該品亦經檢驗合格,民眾可安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