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誰在驗性別『包生男』? 衛署開鍘」國民健康局之說明
一、在自然情況下,嬰兒出生時的男/女性別比例(以下簡稱「出生性別比」)約在105至106 比100(也就是1.05至1.06),相當穩定。惟拜科技之賜,醫療可以透過性別篩檢或選擇性墮胎,主動或被動的使男嬰得以生下。臺灣曾在1980年代以絨毛膜取樣的技術提前診斷胎兒性別,進行墮胎,使出生性別比由106上升到110以上,其後,因發現該技術會傷及胚胎組織,造成產下的男嬰有斷手或斷足的畸形,經政府明令禁止,婦產科醫師也怕醫療糾紛而趨保守,使性比例下降至108。近十年來,又因以聚酶鏈反應抽血作胚胎性別基因檢測,使性比例居高不下,今年上半年男嬰與女嬰比達1.11。
二、為尊重生命倫理及保障胎兒生存權益,並防範國內出生性別比失衡,衛生署除了在89年、95年申明不得為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之胎兒從事產前性別鑑定,亦不得應病人要求進行產前性別篩檢之處置之外,本(99)年6月實際針對出生性別比例居前10%及25%的醫療院所及接生醫師函文告知其性別比例失衡現況,並再次重申不得為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之胎兒從事產前性別鑑定,亦不得應病人要求進行產前性別篩檢處置等規定。同時,函文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敦促輔導,及併函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婦產科醫學會轉知所屬會員,遵行上述規範。同期間亦發布新聞稿再次呼籲各接生醫療機構及醫師切實遵行相關規定。
三、針對近年國內出生性別比高居不下之現象,衛生署署長楊志良非常重視,指示由蕭美玲副署長召集醫事處、食品藥物管理局及國民健康局成立工作小組。後續將以統計檢定其接生性別比例顯著大於1.06者之醫療機構(19家)及接生者(49人),以及於網路宣稱提供性別篩檢、鑑定之名單,會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進行查察。
四、相關醫療機構或人員若違反相關規定及其罰則,摘述如下:
(一)違法醫療廣告:
依醫療法86條,對不正當醫療廣告,對醫療機構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不當醫療行為者:
1.依醫師法第25條,醫師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第25-1條懲戒方式,包括:警告、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醫師證書。
2.依醫師法第28-4條,醫師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者,可處10萬到50萬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3.依醫療法第108條第3款,醫療機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可處5萬到50萬罰鍰,最重得廢止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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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