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硬化及二線用藥納入健保第二波B肝藥物擴大給付範圍
全民健保於98年10月1日實施第6次藥價調整作業後,一部分藥費節餘,即預備使用於有實證支持治療效益的給付對象及範圍,期使病患能及早接受有效的治療,其中B型肝炎用藥之擴大給付,即為98年11月1日第一波放寬給付規定之藥物。
由於一般肝硬化患者之肝功能指數多處於正常值範圍,因此在健保局於開放第一波擴大B型肝炎治療藥物給付條件後,仍有醫藥專家反應,肝硬化患者仍無法被涵括在內。且依據臨床實證,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之肝硬化病患,長期使用口服抗病毒藥物,確可降低未來產生肝癌或肝衰竭之風險,故健保局於99年7月1日再次開放將肝硬化病患納入口服抗病毒劑治療之給付範圍,收案條件如下:
一、 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且血清病毒量HBV DNA≧ 2,000IU/mL者。
二、 診斷標準:
(一) 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或Ishak F5以上,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或
(二) 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該給付條件放寬後,預計將有1,000至1,500位肝硬化疾患受惠,每個病患一年可省下約5萬的藥費。
此外,考量臨床試驗結果對於口服第二線抗病毒藥物使用期限之適度延長,已無安全性之疑慮,健保於99年7月1日同時更將B肝使用第一線藥物產生抗藥性所使用之第二線治療藥物之給付期限,由原先之二年延長為三年,若停藥後復發,得以合併療法再治療一次,療程為三年;或以干擾素再治療1年。預計將有2,000位病患受惠,每個病患一年可省下約8萬8千元的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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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