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民眾切勿長期使用止痛劑藥品,以防肝腎傷害
針對這類藥物,食品藥物管理局同時也要求於產品說明書警語加註「服用本類製劑三天後,發燒、疼痛症狀未見改善,應停藥就醫。」及「成人不得連續服用本類製劑超過7天,小孩不得超過3天,視情形需要,繼續服用本類製劑前,請洽醫師。」,並建議民眾從最小建議劑量開始服用。
此外目前「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中綜合感冒劑及解熱鎮痛劑中,除對乙醯胺酚成分有詳細用法用量的規定,且含該成分之解熱鎮痛製劑,須加刊酒精警語「若每日喝三杯或更多之酒精性飲料,請詢問醫師是否能服用本藥,因為本成分藥品可能造成肝損害」。
經查,截至目前為止有三件疑似使用乙醯胺酚發生與腎臟相關不良反應,其中一件為因使用過量而致肝腎衰竭,一件為併服其它止痛藥而發生急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另一件為排尿困難,已就醫治療。
基於乙醯胺酚藥品多數屬於指示用藥,民眾可於藥局經由藥師或藥劑生指示購買服用,尤其是患有肝、腎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之患者,服用本藥前,更應先請教醫師藥師藥劑生;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民眾服用時確實遵循說明書之規定,切勿長期自行購買服用,且應避免再併服其它止痛藥。
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建立藥物安全主動監控機制,即時監視國內、外藥物安全訊息,並設置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對於安全有關訊息,隨時進行瞭解,以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另提醒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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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