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台中市衛生局及警察局聯合稽核,共同打擊不法藥品
依藥事法第83條第一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並查獲一無照藥商販賣藥品,已涉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應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將強力掃蕩違規廣告或販售之不法食品、藥物和化粧品,持續對於這類產品進行監控,並加強聯合各地衛生機關及警、檢調系統嚴格查緝取締。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康照洲提醒民眾,不要購買誇大不實及來路不明的產品,以免健康及權益受損,且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歡迎民眾檢舉共同打擊不法產品,違規檢舉專線0800-23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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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