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陸正常人類血清及血漿申請進口之相關管理規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補充說明:
國貿局之公告僅代表廠商可提出申請進口該項產品,並非該項產品已實際進口或已有廠商申請。經查截至目前,尚未有廠商提出申請,因此國內目前並無自大陸進口之血清、血漿。由於該原料是用於製造體外診斷試劑,並非血液製劑,因此與血液製劑管理條例第四條所述:「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國外輸入」,並無衝突。
為確保藥物製造所使用原料之品質及安全,衛生署對於廠商之藥物原料進口,皆要求檢附藥物許可證及原料檢驗規格成績書逐批提出專案申請。對於本次開放體外診斷試劑製造過程中所使用之人來源原料規格,衛生署亦已於92年「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公告中,詳列此類原料應檢附資料,包括供應者之合適性(接受標準)、重要組成之敘述,及各項感染性疾病標記試驗報告,所需進行之測試項目包括:力價(效價)、親和性、特異性、靈敏度、負荷菌、安定性,及純化與病毒去活化等,其檢驗方法並應為WHO公認之檢驗方法,廠商須檢附完整測試規格及報告,送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得進口,食品藥物管理局亦將視需要至供應單位進行實地訪查,以確保進口血液原料之安全性。
除以上之規定,製造廠須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才能進口使用,所有原料必須建立原料追溯紀錄,無外流之虞,國內血液製劑原料須逐批申請並經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除了每三年定期之稽核外,平時亦可不定期稽查製造廠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的最大特點就是幾乎不會接觸到人體,其使用方式為取出人體檢體後於實驗室操作各項檢驗,且所有樣品與試劑均須符合醫療事業廢棄物之處理程序,以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與感染性疾病之散播。
衛生署對於大陸產製之正常人類血清及血漿專案進口申請,將以最嚴謹之規定予以審核,以維護醫護人員及使用者操作體外診斷試劑之安全性。本次開放之大陸正常人類血清及血漿,絕不准許涉及國人輸血使用,亦請民眾放心。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