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違規促銷及廣告 依法可處500萬至2500萬元罰鍰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得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菸品促銷或為菸品廣告,違規者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3款規定,不得以每一販賣單位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對消費者販賣菸品,違規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國民健康局呼籲該產品仍屬菸品,對於身體健康有一定之危害,請民眾切勿輕易嘗試。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