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設置吸菸區 依法處1萬至萬元罰鍰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於該場所內得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除於符合標準之室內吸菸室可以吸菸外,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餐飲場所內同一樓層未設牆壁或直接對外之開口面積達其總牆面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通風良好者,得認定為半戶外開放空間,亦屬可以吸菸之區域;然餐飲店除於符合標準之室內吸菸室以及符合上述條件之半戶外開放空間以外之室內場所,應全面禁菸。違規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處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於該場所吸菸之行為人,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
自98年1月11日至99年2月,各縣市衛生局總計稽查674,080件,取締17,053件,開立處分書14,974件,罰款20,287,000元。國民健康局呼籲,業者或吸菸行為人不要違反相關規定,各縣市衛生局會持續積極進行執法稽查工作,也希望民眾針對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者,向0800531531電話專線提出檢舉或逕向轄區衛生局檢舉,稽查人員會盡快前往實地稽查,維護無菸的環境,需要民眾與政府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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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