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綜合感冒劑警語標示管理之說明
本署於96年1月16日已發函藥業公會,藥品仿單內容僅刊印於外盒內側之已市售產品,販賣時應另補附單張方式之仿單。消費者在購買前如對產品的使用有疑慮,可先主動詢問醫藥專業人員,以獲得完整之用藥資訊。標籤、仿單或外盒標示不符藥事法規定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有關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市售綜合感冒劑之說明書所載之注意事項與警語乙案,依本署規定,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綜合感冒劑」之品項,其警語及注意事項等須依該基準規定刊印。不屬於「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綜合感冒劑」之品項,其說明書內容可依據已核准之市售品說明書標示。
為使市售綜合感冒劑之說明書標示更加明確完善,本局已於本年度(99年度)委託專業團體,蒐集研議目前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對於綜合感冒劑之警語及注意事項最新規定,重新評估市售綜合感冒劑之標示,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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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